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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3〕30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07 阅读量: 1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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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深厚的文艺修养、高深的理论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摄影(本条件所称摄影,特指图片摄影,不含动态摄像、录像等,下同)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文艺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显著,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热心扶植新人,具有培养和指导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摄影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以文学创作、摄影为主业的新文艺群体。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文学创作

独立创作累计2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在重要的文学刊物或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出版社出版;或在网络文学领域取得重要创作成果,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500万字以上作品。

(二)一级摄影师

独立创作的2件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摄影作品展览;或独立创作的4件摄影作品入选省(部)级摄影作品展览;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场馆举办过1次个人摄影作品展览。

第七条  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文学创作

1.独立创作的作品入围国家级文学奖前10名。

2.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获省(部)级奖项或国内著名的杂志社、出版社设立的文学奖2项;或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入选国内有影响力的年度文学排行榜。

3.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在院线、电视台或著名网络平台播出,有较大影响力。

4.独立创作的2部网络文学作品或其改编作品获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奖项2项;或独立创作的2部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游戏、动漫等。

5.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2部,有较高文学水准,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6.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有较高文学水准,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

7.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4部,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一级摄影师

1.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国家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省(部)级奖项或国内重要摄影节会奖项2项。

3.独立创作的3件作品获省(部)级摄影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4.独立创作的3件作品获省(部)级以上艺术馆所收藏。

5.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2部,有较高艺术水准,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6.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有较高艺术水准,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7.合作创作(作者排行前二位)并公开出版著作2部,有较高艺术水准,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一)一级文学创作

1.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

2.独立创作的3部作品获省(部)级奖项或国内著名的杂志社、出版社设立的文学奖3项;或独立创作的3部作品入选国内有影响力的年度文学排行榜。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4.独立创作的3部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游戏、动漫等,并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

5.在专业文学网站畅销榜单排名前十的知名网络作家。

(二)一级摄影师

1.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2项。

2.独立创作的3件作品获省(部)级奖项或国内重要摄影节会奖项3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三)取得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或新文艺群体,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奖项、展览名录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成熟的文学艺术修养和理论思想水平,掌握国内外文艺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创作技巧,开始形成个人创作风格,作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热心扶植新人,在全区或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摄影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以文学创作、摄影为主业的新文艺群体。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文学创作

独立创作累计15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在重要的文学刊物或在国内有影响的出版社出版;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300万字以上作品。

(二)二级摄影师

独立创作的1件作品入选全国性摄影作品展览;或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摄影作品展;或在专业艺术场馆举办过1次个人摄影作品展览。

第七条  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二级文学创作

1.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获省(部)级奖项或国内著名的杂志社、出版社设立的文学奖1项;或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入选国内有影响力的年度文学排行榜。

2.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获省级作家协会奖项或全国性产(行)业作家协会奖项2项。

3.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在院线、电视台或著名网络平台播出。

4.独立创作的1部网络文学作品或其改编作品获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奖项1项;或独立创作的1部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游戏、动漫等;或独立创作的1部网络文学作品进入专业网络文学网站畅销榜单前二十名。

5.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2部,有一定文学水准,在广西区内产生一定影响。

6.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有一定文学水准,在广西区内产生一定影响,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7.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3部,在业内有一定影响。

(二)二级摄影师

1.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部)级奖项或国内重要摄影节会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省级摄影家协会奖项或全国性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奖项2项。

3.独立创作的3件作品获市级以上艺术馆所收藏。

4.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有一定艺术水准,在广西区内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一)二级文学创作

1.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含国家级文学奖提名)1项。

2.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获得省(部)级奖项或国内著名的杂志社、出版社设立的文学奖2项,或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入选国内有影响力的年度文学排行榜。

3.获市(厅)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4.独立创作的2部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游戏、动漫等,有较大影响力;或独立创作的1部网络文学作品进入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畅销榜单前十名。

(二)二级摄影师

1.独立创作的1件作品入选国家级摄影作品展览,同时2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摄影作品展;或独立创作的5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摄影作品展。

2.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或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得省(部)级奖项2项。

3.获市(厅)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九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奖项、展览名录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掌握国内文艺创作的发展动态;创作技巧比较熟练,作品质量较高,在广西区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摄影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以文学创作、摄影为主业的新文艺群体。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五)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六)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文学创作

独立创作累计1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在省(部)级文学刊物或在出版社出版;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100万字以上作品。

(二)三级摄影师

独立创作的1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摄影作品展或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入选市级摄影作品展。

第七条  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三级文学创作

1.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获市(厅)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获省级作家协会文学奖或全国性产(行)业作家协会文学奖1项。

3.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并产生一定影响;或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在重要文学刊物发表。

4.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5.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2部,有一定的点击量或订阅数。

6.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或微电影。

(二)三级摄影师

1.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市(厅)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市级以上艺术馆所收藏。

3.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性摄影报刊发表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2件,或在综合性报刊的艺术专栏发表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3件。

4.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一)三级文学创作

1.获省(部)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获市(厅)级以上奖项2项。

3.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4.获市(厅)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三级摄影师

1.获省(部)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市(厅)级以上奖项2项。

3.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4.获市(厅)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九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奖项、展览名录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初步的文艺修养;可独立进行创作,有一定的创作积累,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有公开发表的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摄影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以文学创作、摄影为主业的新文艺群体。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具备硕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艺术系列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艺术系列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四级文学创作

1.独立创作累计5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或出版。

2.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有一定的点击量或订阅数。

(二)四级摄影师

1.独立创作的1件作品入选市级以上展览,或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入选县级展览。

2.独立创作的2件摄影作品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第七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奖项、展览名录见附录。



附录1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学创作:指通过艺术加工创作出可供读者欣赏的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从体裁形式上可分为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网络文学等。

二、摄影:特指图片摄影,是使用数码照相机或机械照相机进行静态影像拍摄的创作过程。

三、新文艺群体: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文艺工作的人员,以及以文艺工作为主业的自由职业者。

四、凡注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五、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六、专业文学网站:指业内公认的,网络搜索量占据前列的文学网站。

七、专业艺术场馆:指专门陈列各种艺术品或举办各种艺术活动,官方或业内承认且面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艺术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宫等。

八、影视作品:指利用摄录设备将一系列画面摄录后,通过适当的装置进行剪辑和播放,具有一定时长、有剧情的影像作品。

九、著作: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或摄影作品专集。

十、论文: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十一、刊物、报刊、出版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内部刊物、网络刊物、用稿通知或清样等不予认可。

十二、市级:指设区市。

十三、专业领域荣誉或专家称号:指各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设立的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个人荣誉或专家称号。

十四、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十五、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著作、文艺作品、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设计制作方案等。



附录2

奖项、展览名录


一、全国性

(一)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二)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华奖、群星奖)

(三)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四)中国戏剧奖(特指曹禺剧本奖)

(五)中国摄影金像奖

(六)其他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举办的文艺专业比赛、评选、展览

二、省(部)级

(一)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

(二)广西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三)由省级党委、政府或全国性产(行)业文联及其所属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文艺专业比赛、评选、展览

(四)业内公认的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其他奖项

三、市(厅)级

(一)广西文化艺术奖

(二)其他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颁发的,列入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艺术类奖项;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专业比赛、评选、展览

(三)由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列入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奖项;由各市市委、市政府主办的文艺专业比赛、评选、展览

(四)业内公认的在区内有影响力的其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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