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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中、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企政职字〔2023〕1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3-08-01 阅读量: 1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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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中、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比较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比较系统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知识,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能够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较强的理论研究、组织协调、决策把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以及指导、培养中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办公室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岗位所需的科学文化素质、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三、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职务资格者,撤销其专业职务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2年以上。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的,如本人要求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应年限后,可不受原职称名称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具体为: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职务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政工师或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策划、指导、组织完成3次以上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或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所在单位、行业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能够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方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经验交流材料或调研报告等2篇。

三、具体指导过3名以上中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人员业务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政工师或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1项自治区(部)级以上奖项,或获得2项市(厅)级奖项。

二、本人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相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做法在自治区有关会议做经验交流1次以上,或被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推广1次以上,或作为先进典型在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1次以上。

三、本人为本单位获得1项自治区(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做出主要贡献(署名前3)。

四、本人负责策划、指导、组织的先进典型在本地区、本系统中进行宣传推广,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政工师或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高水平著作1部。

二、在自治区(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政工师或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本人负责、分管或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获得1项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奖项。

二、本人在本单位获得的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中做出主要贡献(署名前3)。

三、本人牵头或主抓的本地本单位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取得优秀成果,形成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案例,获评中国政研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案例。

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署名前3)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获评中国政研会年度一、二、三类优秀研究成果1次以上。

五、在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知识,具有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有一定的理论研究、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指导、培养初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办公室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岗位所需的科学文化素质、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三、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职务资格者,撤销其专业职务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的,如本人要求申报评审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应年限后,不受原职称名称的限制,可直接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具体为: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

四、未取得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或其他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9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职务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人员,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及其他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参与策划、组织完成2次以上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或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所在单位、行业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能够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方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经验交流材料或调研报告等1篇。

三、具体指导过2名助理政工师及以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人员业务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人员,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及其他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奖项,或获得2项县(处)级奖项。

二、本人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相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做法在设区市有关会议做经验交流1次以上,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推广1次以上,或作为先进典型在设区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1次以上。

三、本人为本单位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做出主要贡献(署名前3)。

四、本人组织完成的先进典型在本系统中进行宣传推广,产生一定影响。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人员,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及其他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独立撰写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或助理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本人负责、分管或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获得1项自治区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奖项。

二、本人在本单位获得的自治区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中做出主要贡献(署名前3)。

三、在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能在工作中贯彻和运用。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知识,具备岗位所需的实际工作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贡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初级专业职务资格的定义

初级专业职务资格指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办公室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等。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岗位所需的科学文化素质、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三、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职务资格者,撤销其专业职务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政工师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或取得政工员专业职务工作满2年。

(四)其他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

二、申报政工员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二)其他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职务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助理政工师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政工员或员级职称(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无职称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完成2次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独立解决一般性思想政治工作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二、申报政工员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完成1次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独立解决一般性思想政治工作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助理政工师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政工员或员级职称(或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无职称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撰写思想政治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

二、申报政工员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撰写思想政治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高级政工师参照副高级职称,政工师参照中级职称,助理政工师、政工员参照初级职称。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第二条“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职务资格者,撤销其专业职务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的撤销时间从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行文报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之日算起。

四、本条件中第六条“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或大型活动”,主要是指理论宣讲、典型选树、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活动等。

五、本条件中所称的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的个人奖项,主要是指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党组织书记、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政研会工作优秀个人。自治区级思想政治工作的个人奖项,是指列入自治区党内表彰和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里的奖项,主要包括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自治区优秀党务工作者、自治区优秀党组织书记、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先进工作者、广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个人、全区五一劳动奖章、广西共青团先进个人、广西三八红旗手标兵、广西三八红旗手。

六、本条件中所称的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主要是指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优秀共青团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全国政研会工作优秀单位、中国政研会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活动组织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是指列入自治区党内表彰和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里的集体类奖项,主要包括自治区先进党组织、广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全区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广西共青团先进集体、广西三八红旗手集体、自治区文明单位。市(厅)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集体奖项,是指列入设区市党内表彰和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里的集体类奖项,主要包括各设区市先进党组织、文明单位。

七、奖项成果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集体奖项的署名,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列出的署名先后为准。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无署名的,以单位出具的集体奖项主要工作贡献证明为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奖项不予认可。

八、本条件所称的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广西日报、当代广西杂志、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新闻》《广西新闻联播》。

九、本条件所称的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报纸上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学术论文,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新闻报道不能视为论文。用稿通知或清样、网络刊物等不予认可。

十、本条件凡冠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十一、本条件中年限计算方法为:从获得下一级专业职务资格(或职称)开始时算起,按月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时间。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的年限计算,包含在国家机关、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累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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