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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7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27 阅读量: 3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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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播音主持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

播音指导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播音指导须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含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5.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丑闻劣迹等问题,被“一票否决”或受到违纪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条件

申报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必须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5次本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显著。

(二)每年从事播音主持的时间不少于8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播音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安全播音主持,无责任事故。

三)培养指导副高以下播音员主持人及其他本学科专业人才,开展播音主持业务培训(授课、讲座等)3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播音主持专业同级别奖项)提名以上1次。

二)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以上3次(同一篇目多次获奖只计算最高等次奖项,下同)。

(三)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以上3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一等奖3次,或二等奖以上4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1以及2、3、4、5、6项其中之一项:

1.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入选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广西正式推荐人选(以自治区广电局推荐上报文件材料为依据)。

3.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以及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设立的其他国家级奖项)三等奖以上1次。

4.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季度作品(含节目、栏目)推优(推选)、专项扶持项目2次(同一篇目只计算1次)。

5.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铜鼓奖、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2次。

6.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3次。

第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学科领域专业著作1部。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获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金话筒奖)1次。

(三)获评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四)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一等奖2次以上;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一等奖3次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一等奖3次以上;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一等奖4次以上。

(六)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播音主持作品或节目、栏目、播音主持领域专著、学术论文、高水平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主任播音员主持人须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含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5.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丑闻劣迹等问题,被“一票否决”或受到违纪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条件

申报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必须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3次本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显著。

(二)每年从事播音主持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播音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5期。安全播音主持,无责任事故。

(三)培养指导中级以下播音员主持人及其他本学科专业人才,参与播音员主持人业务交流、理论研讨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三等奖以上3次(同一篇目多次获奖只计算最高等次奖项,下同)。

(二)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三等奖以上3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3次,或三等奖以上4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1以及2、3项其中之一项:

1.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2.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铜鼓奖、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2次。

3.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三等奖以上3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三项:

1.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2.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季度作品(含节目、栏目)推优(推选)、专项扶持项目1次(同一篇目多次获评只计算最高等次1次)。

3.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年度、季度作品(含节目、栏目)推优(推选)、专项扶持项目3次(同一篇目多次获评只计算最高等次1次)。

4.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本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突出。

5.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主持(前2名)制订了传媒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7.本人播音主持的节目或独立撰写的稿件,有1个节目或2篇稿件被中央媒体、中央主要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第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学科领域专业著作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合著(排名前二位)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栏目(节目)策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高质量的指南、技术操作规程、专业工作总结和专业创新成果等,经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播音主持专业同级别奖项)提名以上1次。

(二)入选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广西正式推荐人选(以自治区广电局推荐上报文件材料为依据)。

(三)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3次。

(四)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3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4次。

(五)获评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播音主持专项)其中之一项。

(六)获评为广西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七)获市(厅)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

(八)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播音主持作品或节目、栏目、栏目(节目)策划方案、技术创新方案、发展规划、播音主持领域专著、学术论文、有较大影响力的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一级播音员主持人须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含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5.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丑闻劣迹等问题,被“一票否决”或受到违纪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播音主持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播音主持工作8年以上。

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9年以上。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条件

申报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必须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无职称人员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1次本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

(二)安全播音主持,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相关的播音主持任务。

(三)每年从事播音主持的时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播音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无职称人员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三等奖以上1次。

(二)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二项:

1.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排名前三)的节目、栏目、作品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年度、季度作品(含节目、栏目)推优(推选)、专项扶持项目2次(同一篇目多次获评只计算最高等次1次)。

2.参与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播音主持本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2次。

3.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依据)。

4.参与制订了传媒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5.自治区级媒体播音员主持人主创的节目或撰写的稿件,有1个节目或1篇稿件被中央媒体采用,或有3个节目或3篇稿件被中央媒体主要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市县级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及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音员主持人主创的节目或撰写的稿件,有1个节目或1篇稿件被自治区级媒体采用,或有3个节目或3篇稿件自治区级主要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第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或合著(排名前二位)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栏目(节目)策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专业工作总结和专业创新成果等,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1次。

(二)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2次。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5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播音主持作品或节目、栏目、栏目(节目)策划方案、技术创新方案、发展规划、播音主持领域专著、学术论文、有较大影响力的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二级播音员主持人须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含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5.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丑闻劣迹等问题,被“一票否决”或受到违纪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第四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条件

申报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必须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参与日常的播音主持工作,安全播音主持,无责任事故。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能在上一职级的指导下,完成日常的播音主持,能准确把握节目内容,熟练应用播音技巧,完成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二、“独立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是指:获奖作品为单人完成的播音主持类作品,获广西新闻奖、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播音主持类奖项。

三、“主要参与完成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广西新闻奖或获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是指:获奖作品为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播音主持类作品,获广西新闻奖、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推选(原广西广播电视奖)播音主持类奖项。

四、“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的节目、栏目、作品”是指获奖或推优的作品为非播音主持类的奖项,但必须是本人在其中担任主要播音主持工作,包含除消息类外的新闻专题、社教专题、文艺专题、新闻现场直播、重要文艺晚会、公益广告等集体项目中获奖或推优作品,名单以作品播出时的字幕或单位盖章出具的《集体奖项创作人员证明》为准,集体奖项按排名前三计算。

五、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季度作品(含节目、栏目)推优(推选)、专项扶持项目是指: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的中国纪录片对外传播推优扶持(年度、季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的国产纪录片及创作人才扶持项目(年度)、全国广播电视新闻作品推优(季度)、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年度、季度)、优秀少儿节目扶持(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年度)、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一年两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筑中国梦”主题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推选和展播活动(年度)、网络视听节目推优(年度、季度)、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广告扶持,以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相关文件为依据。

六、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年度、季度作品(含节目、栏目)推优(推选)、专项扶持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对应附录五所列项目开展的作品(含节目、栏目)推优(推选)、扶持项目,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相关文件为依据。

七、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紧急或突发性的任务:指国庆,自治区、市、县(自治县)成立周年,本级以上党代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中国—东盟博览会,重大新闻事件、重要主题报道、重大灾害救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

八、中央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新闻报、学习时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治日报。

九、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央视网、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西藏网、央广网、光明网、中国军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政协网、法制网。

十、自治区媒体:指广西日报、广西广播电视台等。

十一、自治区级主要新闻网站:广西新闻网、广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北部湾在线等。

十二、“业务主管部门”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十四、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五、公开发行的刊物:指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BN”(国际标准书号)书刊号的刊物。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十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2年以上”含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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