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教师系列党校系统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
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突出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具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能力;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工作业绩显著,具备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党校姓党原则,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取得副教授职称以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教学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2.年度科研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3.作为主讲人,独立开设4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或讲稿作为证明材料。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有1学期以上相关机关基层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教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完成决策咨询成果2篇(项)以上,其中至少1篇(项)为独立完成。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二)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或广西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2次以上(排名前一名)。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
(四)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其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五)取得省部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3项以上或取得国家级理论宣传成果1项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教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决策咨询成果: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共5篇(项)以上。
(二)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共7篇(项)以上。其中:在国家报刊(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独著论文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3篇(项)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国家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独著论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教授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教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教授职称2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提供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国家级排名前二名、省部级排名前一名)。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励1项以上。
(三)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二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一名),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四)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五)提供通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上报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获得中办单条采用(视同省部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篇(项)以上(排名前一名)。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突出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具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能力;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较高,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工作业绩较突出,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有开展本专业业务工作和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的骨干力量。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党校姓党原则,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教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取得讲师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教学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2.年度科研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3.作为主讲人,独立开设3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或讲稿作为证明材料。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有1学期以上相关机关基层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完成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二)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或广西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次以上(排名前二名)。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
(四)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其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五)取得市厅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3项以上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2项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决策咨询成果: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共2篇(项)以上。
(二)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共5篇(项)以上。其中,自治区党校(含挂靠单位)的申报者须在国家报刊(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2篇(项)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须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2篇(项)以上。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讲师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提供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2篇(项)以上(国家级排名前三名,省部级排名前二名)。
2.获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奖励1项以上。
3.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一名、二等奖限独立完成),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4.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5.提供通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上报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获得中办单条采用(视同省部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篇(项)以上(排名前二名)。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
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突出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具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能力;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较高,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能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干部培训教育特点进行教学,教学成果突出;工作业绩较突出,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有开展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从事教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党校姓党原则,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讲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取得讲师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教学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2.年度科研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3.作为主讲人,独立开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或讲稿作为证明材料。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有1学期以上相关机关基层工作经历或学员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或广西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次以上(排名前二名)。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或提供被县级主要领导及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或取得市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2篇(项)以上。
(三)获得市级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及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其他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决策咨询成果:
(一)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县级主要领导及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共4篇(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县级主要领导及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讲师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国家级排名前四名、省部级排名前三名、市厅级排名前二名)。
2.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3.同时符合下列2项条件:
(1)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一等奖限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获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奖励1项以上。
(2)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国家级排名前四名、省部级排名前二名、市厅级排名前一名、县级限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突出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具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能力;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能系统地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较熟悉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能担任主体班课程,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党校(行政院校)和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党校姓党原则,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讲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年度教学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2.年度科研工作数量、质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期间有1年不达标的,延迟1年达标后申报;期间有2年不达标的,从第2次不达标后的达标年度重新计算。
3.担任主体班课程,独立开设1个以上专题课;或讲授学历班课程,授课1门以上。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须有1学期以上相关机关基层工作经历。其中县级党校须有1学期以上学员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或广西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次以上(排名前三名)。
(二)参加过本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排名前一名),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或取得过市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1篇(项)以上。
(三)获得本校级以上或其它学术会议的科研奖励,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
(四)科研成果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并将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决策咨询成果:
(一)自治区党校(含挂靠单位)的申报者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2篇(项)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县级党校的申报者发表论文(公开发表或内刊发表),或提供被县级主要领导及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条件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中途调入党校人员开设主体班专题课数量说明:
(一)调入党校前,在高校工作的,其在原单位开设的课程,计入现工作党校1个专题;
(二)调入党校前,在上级党校、干部学院或同级党校、干部学院工作的,其在原单位主体班独立开设的课程,按实际开设专题数计算;
(三)调入党校前,在下级党校或干部院校工作的,其在原单位主体班独立开设的课程,计入现工作党校1个专题。
四、国家报刊:指国家A类(权威)报刊和国家B类报刊。
国家A类(权威)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行政管理改革》《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
国家B类报刊暂定:《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哲学研究》《经济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法学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外语教学与研究》《世界经济》《外交评论》《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 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
五、国内核心期刊: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列出的期刊,不包含增刊、专刊、副刊等。如发表论文的当年有最新版本核心期刊要目出版,以最新版本为准。
六、省级刊物: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主办的理论和学术刊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以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办的理论和学术刊物,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联、社科院主办的学术刊物,本科高等院校学报。
七、奖励等级:
(一)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二)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三等奖限前一名。
(三)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自治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区(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
八、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三名。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自治区党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四)县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各地级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地级市各办、厅、局,县的党委、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九、学术成果: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
“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
“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参与撰写的字数规定:
著作:教授10万字以上;副教授5万字以上;高级讲师、自治区党委党校(含挂靠单位)讲师3万以上;市级党校讲师2万字以上;县级党校讲师1万字以上。
译著:教授3万字以上;副教授、高级讲师2万字以上;讲师1.5万字以上。
教材:教授10万字以上;副教授8万字以上;高级讲师6万字以上;讲师5万字以上。
十、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十一、决策咨询成果:指经正规内参刊物或由单位正式报送给各级领导同志参阅,为党委或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内参报告。
(一)党委、政府界定:
1.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
2.市级党委、政府:指设区市党委、人民政府、人大、政协。
3.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指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
(二)决策咨询成果采纳界定: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中央、国家级限前五名,省(部)限前三名、市(厅)级限前二名]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党委、政府纳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文件等,由发文单位开具具体采纳证明。被各级党委、政府单篇采用(不含综合采用)的内参报告或决策咨询信息,以《全区党委系统信息情况通报》(密件)证明确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三)采纳证明的级别认定: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信息综合值班室)、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内参报告或决策咨询信息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的内参报告或决策咨询信息认定为省部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内参报告或决策咨询信息认定为市厅级;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采用的内参报告或决策咨询信息认定为县处级。
(四)肯定性批示界定:指相关级别领导做出的“转ⅹⅹ部门阅研或肯定性评价”等肯定性批示,“圈阅”或只写“阅”不列为肯定性批示。决策咨询批示证明材料,须提供有党委或政府出具的抄清件材料,不得使用批示复印件或原件。
(五)领导批示级别界定:国家级批示认定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省部级批示认定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各部委以及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军区的领导同志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市厅级批示认定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各厅委办局主要领导同志、设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做出的肯定性批示;县级批示认定为县委书记、县长的肯定性批示(县委书记同时担任市级领导的认定为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六)报送过程中如遇现有规定难以界定的成果,由广西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送广西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专家进行研判。
十二、理论宣传成果:指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校(行政院校)教育动态、经验的相关理论文章(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刊发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理论宣传媒体:《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军报》(理论版)、《求是》、《学习时报》;
(二)省部级理论宣传媒体:《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及其他省级党报;
(三)市厅级理论宣传媒体:各地市级党报。
十三、相关机关基层工作经历:指到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担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长和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或到有关部门跟班、挂职等工作经历。
十四、如无特别规定,1学期按3个月计算。
十五、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百色干部学院、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干部学院、广西总工会干部学校、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以及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批的有关单位等。条件中,申报教授、副教授或讲师等职称涉及的奖项、班次等,挂靠单位参照执行。
十六、本条件中“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十七、本条件中,排名前XX名,包含主持或独立完成。
十八、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