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教师系列职工教育系统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职工教育系统
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具有丰富的职工教育教学经验、培训经验和实操技能,熟悉教学规律,长期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教学成果显著,业绩突出;具备引领职工教育教学与改革研究能力,能根据专业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进成果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指导、培养高级讲师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被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进行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符合职工教育系统职称评审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之一:
1.事业单位、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20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11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2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660课时。
2.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8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10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0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550课时。
3.从事职工教育研究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来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职工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等8次以上,并听课、评课40课时以上;或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330课时。
(二)事业单位、院校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1项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2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4项研究课题、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课程改革、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培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
2.出版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本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一)获得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3项。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团队负责人。
(三)公开出版专著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获得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并在系统内推广使用。
(四)被竞赛组委会聘为国家级大赛技术专家或命题专家或裁判。
(五)参加或指导学员参加教育类、技能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
(六)主持完成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1项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2项,或参与市(厅)级以上4项研究课题、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课程改革、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培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经实施或应用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负责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期间,职工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管理经验或方法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的认可和推广,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成果经转化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职工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嘉奖3次,或记功1次并嘉奖1次,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获得嘉奖2次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独立译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字数5万字以上。
(二)作为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并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
(三)主编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1部(项),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
(四)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职工教育领域课题(项目)形成的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总结、教学案例、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成果2项或市(厅)级4项,并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成果均排名前三。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人员作为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或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排名前三)以及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并推广使用的课程教材、教学设计、教案课件、课程改革、经验总结等2项以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二)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五)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教材、教学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重要政策、行业规划规范、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课程:包含实验课、见习课、实践课、培训课等。
(三)主持:指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四)主要技术骨干:指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主要完成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排名前五。
二、学术成果
(一)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国外刊物要求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二)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三、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
四、本评审条件不含教育对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
五、本评审条件中“嘉奖”、“记功”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六、本评审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的事业单位。
七、属宣读论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