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正高级职称人员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本学科、本地区学术带头人;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职称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农业科研、农业教学、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系列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和正高级兽医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指导、培养过中青年技术骨干或指导过高级职称人员、研究生工作学习,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或行业重大推广或科技攻关项目的工作。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实施过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产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与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
五、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
六、作为主讲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高层次、高水平的讲座。
七、获得过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国家专利。
八、主持或主要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大宗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并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九、发表过本领域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成果登记的主要参加人员。
二、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3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在适宜区域内推广,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获得者。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编写并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5万字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4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条例、法规,或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4项以上,或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3项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并经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可的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或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经济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等5篇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8万字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高职称资格3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扶贫攻坚、乡村振兴及农村各项改革中贡献重大,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者。
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
四、经自治区认定的D层次以上高层次人才。
五、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技术推广、学术著作撰写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级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八、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需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应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发展,提出在本地区本学科推广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推广项目;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推广成果,或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培养高水平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条件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指导、培养过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或指导过高级职称人员、研究生工作学习,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
一、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和行业推广及科技攻关项目,或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工作。
三、主持过引进、示范、推广重大农业技术或新品种、新方法,并取得明显效益。
四、具有创新能力,主持研发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五、指导或主要参与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实施。
六、指导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七、参与编写(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八、主持或参与编写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生产、技术推广、调研、培训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报告、教材等。
九、能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二、主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3项以上,达到区内先进水平,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验收或鉴定。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实施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完成相关任务,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
五、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
六、指导或主要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1项以上,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得到有关业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
七、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编写并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5万字以上)。
二、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3项以上。
四、主持编写经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可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4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高职称资格3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三、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扶贫攻坚、乡村振兴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表彰者。
四、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技术推广、学术著作撰写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技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八、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副高级职称人员需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指导、培养中级职称人员和研究生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农业科研、农业教学、涉农企业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系列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指导、培养过中青年骨干或指导过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研究生开展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技,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科研和生产,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主持或参与实施过市(厅)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或科技攻关项目。
四、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过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
五、主持或参与研发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重大使用价值的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参与过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实施。
七、负责或组织过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八、参与编写过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
九、发表过本领域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县乡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获得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
二、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前三名)。
三、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工艺等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并在适宜区域内推广。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起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修)订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前五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五、主持或参与实施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得到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六、主要承担并完成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大宗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任务,并得到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县乡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经同行认可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主要参与编写完成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3项以上;或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2项以上。
三、经同行副高级职称专家认可的农业农村或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县乡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2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可由2名以上同行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市级以上申报人员荣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级及涉农企业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乡级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乡级人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者。
三、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者。
四、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技术推广、学术著作撰写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级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八、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中级职称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助理职称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农村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系列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中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本条件第三条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指导过助理职称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工作。
二、参与编写农业农村法规、技术规程或标准。
三、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推广。
四、参与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培训、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
五、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中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六、承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实施1项以上。
二、参与当地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1项以上。
三、参与完成推广2项以上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在本区域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四、参与研发本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大宗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得到表彰或通报表扬。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发表具有本专业一定学术水平论文1篇以上。
三、参与农业农村发展技术工作规划、计划2项以上。
四、参与当地农业农村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定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修订)技术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五、经同行专家认可的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项目立项报告、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等2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2万字以上)。乡镇(含涉农企业)申报者,撰写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科学试验总结报告1篇以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2名以上同行中级以上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或国家发明专利取得者。
二、获市厅级以上荣誉、表彰、表扬或奖励。
三、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四、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级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五、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六、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助理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积极服务“三农”工作。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动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实施,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在试验、示范和推广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系列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职称名称: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本条件第三条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四、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员级职称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宣传培训、示范推广1项以上。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完成上级部门的试验研究或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培训活动1次以上。
二、参与制定推广项目技术方案、工作计划1项以上。
三、参与农业农村调查研究1次以上。
四、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一般动植物疫病防控、一般农业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撰写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试验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之一者并经2名以上同行助理级以上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如破格资历,允许破格1年。
一、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扬、表彰。
二、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五、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六、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动态;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实施,能在中、高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系列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职称名称分别为农业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兽医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本条件第三条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考察)合格。
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核(考察)合格。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协助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完成试验研究、宣传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参与过试验、示范、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辅助性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和应用推广工作,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参与品种选育,涉农产品及工艺的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参与过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灾害处置等辅助服务保障工作。
四、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试验总结1份。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16号)